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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全方位数字化和可视化,让数字世界里的“人”活起来,成为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新使者”,数字虚拟人应运而生,诸如企业员工、歌手、带货主播,等等。在多种场景下,数字虚拟人频频“出圈”。虚拟数字人是通过计算机图形学、动作捕捉、图形渲染、深度学习、语音合成、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开发设计的,是具有“人”的外形、表情、语言、行为且可交互的虚拟形象。在新媒体领域,它们扮演着各种虚拟身份并与人们产生多层次全方位互动,逐步活跃于线上平台和线下商业消费场景中,为文化领域数字化转型与多样态发展提供更多可能。
【关键词】虚拟数字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虚拟数字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应用价值
第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开拓新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而虚拟数字人具有空间的虚拟性和性格行为特征的赋予性等特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提供了多种可能。虚拟现实、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人机交互、计算机图形渲染等诸多数字技术的元宇宙虚拟数字人场景应用场域,逐步成为跨媒介叙事实践的重要依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发展和有效传承方面,以虚拟数字人角色为中心的故事体系构建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方向,尤其是其高度的互动性、可控性、人格化特征,能够弥合传统传播格局下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时空差异而客观存在的“落差”,科学技术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和内容转换为呈现形式多样化、感官多维化的数字化叙事场景,提升传播效果。基于虚拟数字人的不同拟制角色所展开的故事宇宙,为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路径提供了必要载体。这种数字技术赋能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双创”的模式成为其内在经济价值转化的重要媒介,助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有机统一。以“敦煌飞天”为蓝本打造的虚拟数字人“天妤”就成为比较典型的例子。虚拟数字人“天妤”不仅能“说”会“演”,还可以线上互动,不仅在国内多个数字媒体平台吸粉无数,也引起了国外民众的关注。基于“天妤”的跨媒介叙事实践探索的相关系列短剧,如《千壁寻踪》等也得到广大网民的喜爱。短剧中数字虚拟人“天妤”惟妙惟肖的展示,搭建出了深度沉浸式的文化叙事空间,让不同年龄层、不同文化背景的观众全方位、直观地感受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厚内涵。
第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非遗文化类虚拟数字人要在数字世界占有一席之地,应当以相应的文化品格作为支撑,这离不开科技与文化两方面因素。深入推进虚拟数字人相关技术的革新和完善,通过新兴数字科技等的运用才能不断引领虚拟数字人从真人驱动型迈向智能驱动型,为连接虚拟和现实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非遗文化类虚拟数字人更有赖于文化的注入。虚拟数字人的思想、思维、表达等都取决于文化注入的质和量。例如,2022年8月,中华书局推出的“3D超现实数字人苏东坡”的设计打造,在确立数字人“苏东坡”的形象阶段,一是依托古籍大数据中心进行海量搜索,以科学的检索方式梳理一大批涉及苏东坡容貌形象的古籍文本数据,为刻画人物静态形象奠定客观基础;二是结合图像搜索和关联技术的运用,综合由宋至清涉及苏东坡的百余幅画作并形成对苏东坡容貌形象的理性认识;三是基于上述技术运用而建立起的苏东坡容貌形象的“古籍真实”,由高等院校、有关专业组织以及文化领域的专家团队加以审核,进一步丰富对“3D超现实数字人苏东坡”细节的认识,形成系统化理解。在让“3D超现实数字人苏东坡”动起来的“动捕成型”阶段,创作团队更是综合运用多种数字技术并形成集成创新实践。可见,“3D超现实数字人苏东坡”创设过程是主题式并且融合了基础性学术研究和应用性艺术创作两大领域的新型一体化过程。其中,对于与主题相关文献资料、艺术作品的系统梳理和深度研究更加成为新技术应用的重要支撑。
第三,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创作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在于对现实的观照和融入。近年来“国潮”系列文创产品之所以广受青年喜爱,其深层原因之一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有机融入了青年人生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再创作形成了鲜活的时代之物,彰显并张扬了青年人的活力与个性。同时,讲好“国潮”故事,就需要在流行的国风时尚环境中,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进行再挖掘、再创作,从而不断提升商业营销的文化品位,以构建起极具吸引力的数字消费新场景。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全新的增长风口,虚拟数字人IP因具有亲和外表、高度吸引力与辨识度以及多样化的用户接触渠道等,能够有效拓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再创作空间,因而在国风潮流中,越来越受到许多品牌青睐。
虚拟数字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的应用现状
目前,虚拟数字人技术尚未完全成熟,智能驱动型目标的达成仍然需要经历较为漫长的过程。大多数拟制虚拟数字角色的建设重点往往还停留在“逼真”的外貌上,虽然虚拟数字人已经能够依托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人机之间的高效沟通,但在许多场景中,专属于人类之间交流交往过程中的情感表达,尤其是非语言方面仍然难以被其有效展示。此外,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情感上的认同,往往取决于人们通过虚拟数字人所直接感受到的文化内容的情怀、温度、体验和深度,这显然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
有的企业在借助虚拟数字人进行品牌营销宣传时,看似是在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实则是以不相关内容进行拼凑。如在有的企业品牌的节庆日促销商业广告视频中,尽管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进行了展现和阐述,但为了迎合当前快消费、快流量的商业特质,其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作为一个商业噱头,而没有通过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来寻找其和产品价值的契合点。一些社会资本和少数的数字平台企业为了牟利,通过打“擦边球”向消费者推出叛逆型、挑逗型、恶搞型等不良虚拟数字人IP人设和形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虚拟数字人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影响虚拟数字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有效应用的重要因素。数字化场景的应用存在伦理道德和法律方面的潜在风险,其影响不容忽视。元宇宙本身属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等方面发展的高级综合形态,其所营造的虚拟世界容易让处在物理世界中的人产生身份意识错位,加之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暂时性“优势”可能会成为道德失范的催化剂。如“AI换脸”,其本质上是对公民依法享有的肖像名誉权的干涉和侵犯,这对于现实中的伦理秩序关系构成了挑战。
虚拟数字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的应用路径
科技研发和情感设计并重。从本能、行为和反思等层面引导科技研发,可以发挥虚拟数字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的有效性。所谓的本能层,是指受众对有关产品和信息传播所形成的视觉上的直接反应,这种本能反应因其直接性而往往先于个人的理性思考和逻辑判断。而行为层则是由于受众与产品在行为上产生了交互关系而生成的,具备一定程度的理性和逻辑感,同时,还渗透了有关的价值思考。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受众基于行为层的结果而从理性层面上对产品的独特内涵、品牌差异性产生了属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并形成记忆,这就进入到反思层。在一定的情境触发机制的作用下,受众会触发情感共鸣。基于上述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数字人要顺利实现从“工具”到“身份”的转换,在对其设计打造中,可以从上述情感设计的三个层次出发,打通人机交互的现实制约。这需要不断通过研发和应用新兴的数字技术来增强数字虚拟人情感设计,进而依靠促进拟制角色在不同场景中的表现进一步符合自然人的行为、认知规律,为对接受众的“情感三层次”诉求奠定基础。
挖掘精神内核,把握价值需求。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能够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效率提升,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精神的深度与广度则制约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高度。基于两者的互补关系,在对非遗文化类虚拟数字人进行设计打造的过程中,应通过挖掘能够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价值的优质内容,凸显非遗文化中的美学元素,找到与时代产生关联作用的联结点,并赋予其现代化的生动内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壮阔历史以及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品格,必须对其进行合乎当代实践逻辑和价值精神的当代诠释。所以一些数字平台和企业在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数字人IP形象、人设以及用其生产文化内容或进行品牌营销宣传的时候,要首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内在文化元素和精神内核的整体性、当代性,在把握当代需求实质的基础上准确传达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
厘定技术标准,规避潜在风险。一是坚持标准和制度建设先行理念,在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框架下加快推进虚拟数字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使用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明确政府、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并加以制度化、程序化,形成协同治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以及与社会监督相互贯通的整体性合力。二是提升监管效能。相关部门在对法律主体清晰的虚拟数字人违法犯罪案件处理中,可以参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主干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治理领域的相关法规体系确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探索建立互联网生态和秩序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为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者、展示者、互联网平台等相关方确立清晰的底线和规矩。三是发挥团体标准在相关行业自律中的作用,进一步引导规范企业、平台和个人在虚拟数字人全生命周期中的相关行为,尤其是要通过明确行为准则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健全基于有关标准的认证制度,促进形成数据的合规和分级保护制度,更好规避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失范风险,促进全行业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全方位数字化和可视化,让数字世界里的“人”活起来,成为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新使者”。通过计算机图形学、动作捕捉、图形渲染、深度学习、语音合成、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虚拟数字人扮演着各种虚拟身份并与人们产生多层次全方位互动,活跃于各大线上平台和线下商业消费场景中,为文化领域数字化转型与多样态发展提供更多可能性。
作者:常 宏,山西财经大学文化旅游与新闻艺术学院讲师
来源:《人民论坛》